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纲
作者:高富平数据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媒介,是知识或创新的原料。在“大数据+机器学习”为主导的智能时代,传统以人类智能为主的知识生产方式被改变,进一步分为数据生产和知识生产两个阶段,其中数据具有生产资料性质。因此,推进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用,促进知识生产从而提升社会生产力是数据权益保护的最终目的。
因应我国规制数据垄断面临的挑战
作者:陈兵数据在市场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基础性的关键作用。我国虽然制定了全球首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及时修改了《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在立法层面及时回应了规制数据垄断的需求,但是由于对数据如何实质性影响竞争效果的实现过程及原理仍难以全面透彻解释,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尚未健全,导致相关监管立法、执法及司法规制难以及时有效精准地发挥作用,容易出现假阳性抑或假阴性识别风险,对数据垄断的规制也呈现出波动过程,相关经验和方法仍需总结和调适。为此,建议运用系统观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协调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之间的关系,聚焦数据要素及行为特征,在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及配套制度之上,全面准确看待数据垄断的表象与本相、过程与结果、即期与长期、国内与国际等多维度辩证关系,科学审慎做好数据垄断的常态化系统规制。
数据的竞争规则构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视角
作者:姚佳数据竞争规则的构建,应置于“法益—权益—利益”的分析框架之下。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修订,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本次修订增加了若干数据及数字经济条款,这些条款中的诸多内容系已有司法实践规则的提炼与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包括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重结构。对于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应首先认定经营者的数据权益,进而判断其他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是否影响其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同时兼顾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考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为数据专条,规定了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是亮点之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立法—司法”之间的二元互动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完善规则建构。
实践样态与路径选择:网络平台用户数据合理利用法律规则的构建
作者:杨治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促进数据有效共享流通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纵观域外有关法律及政策,在依法保护的基础上,欧盟和美国均越来越强调对数据的合理利用。为解决当前场外黑市交易杂乱、数据不正当收集、数据爬虫技术不当利用以及场内市场数据交易不够活跃等问题,我国也有必要构建网络平台用户数据合理利用制度,在坚持用户同意原则、价值共享原则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从合约利用、法定许可利用、合理使用三个维度明确数据合理利用的范围。其中,合约利用充分尊重数据持有者与利用者之间的意思自治;法定许可利用则明确网上没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公开数据,同类竞争者可共享数据,基于商业化目的进行科研的利用也可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而合理使用要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从数据使用目的、对数据持有者的影响、利用数据的实际效果、利用数据的手段等因素进行考量,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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