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我们邀请起草人撰写了解读文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罪名确定、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确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名确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确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确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名确定以及是否恢复奸淫幼女罪罪名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介绍了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并对主要条款中的职业禁止条款的时间效力、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条款的时间效力、数罪并罚条款的时间效力、虐待条款的时间效力、组织考试作弊条款的时间效力、虚假诉讼条款的时间效力、终身监禁条款的时间效力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重点进行了说明。<<><>
发表评价——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年第2辑 总第128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