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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1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政府机关单位及个人无须提供);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您购买图书开具发票抬头为企业的,请备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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