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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

时间:2017-03-23 14:56:09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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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

人民法院报特约评论员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司法改革受到热议、肯定,成为会议热词之一,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期间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发出了号令。全国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运筹帷幄,站在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32次会议,其中涉及司法改革议题24次,通过司法改革文件38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旗帜鲜明坚持中国道路,已经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中的17项,基本完成或全面推开《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定的65项改革任务中的63项,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回顾:改了什么?

  保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和构建科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确保人民群众从司法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从此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快车道和新时期。

  (一)建立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针对长期以来审判权运行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新一轮司法改革确立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法院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取消了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案件制度,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了法官遴选和惩戒制度,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同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有效建起“防火墙”、划出“隔离带”,为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排除各种干扰提供制度保障。

  (二)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开四大平台。要让人民接受裁判的结果,首先应当让人民实实在在看到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四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完整地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环节,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探案件消息为法院第一时间主动推送案件信息。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各级法院庭审11万多件,访问总量达12亿多人次。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68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用户覆盖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711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5939万人次,共有655万例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通过上述改革,阳光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员额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司法要公正,法官的素质至关重要。法官员额制是根据案件数量和司法实际需求确定法官数量比例的一种法官管理制度,它既是实现法官专业化的基础,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全国法院分三批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通过省一级设立的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现有19.88万名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入额法官。严格入额标准和程序,法院院长和庭长从办公室里批案子转变为审判席上审案子,各地院庭长办案数量较改革前大幅提升。如上海法院改革前院庭长作为承办人办理案件数量为47572件,改革后院庭长作为承办人办案数量为75283件,较改革前上升58.25%。截至目前,全国29个高级法院、370个中级法院、2754个基层法院(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共产生入额法官109890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优秀法律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

  (四)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的难易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第一个环节。各级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彻底清理不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的“土政策”,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等问题。各级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有的地方超过98%;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避免让当事人往返奔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五)直面诉讼“主客场”现象,推进管辖制度、跨区划法院和巡回法庭建设。为了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彰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必须解决诉讼中的“主客场”问题。一是探索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交给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异地法院管辖。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司法机关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多重目的。

  (六)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必须始终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和程序公正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件,包括“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案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积极推进专门法院、审判机构和审判工作机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体系和审判工作机制,是司法履行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一是设立北京、广州、上海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二是推进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维护“蓝色国土”安全,明确人民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三是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制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四是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发布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五是推进审判工作机制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八)以提高司法公信为根本尺度,着力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提出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和职业化的具体工作要求,建成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制度,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截至目前,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64万人次,7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大力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全国29个省份1900余个法院入驻互联网拍卖平台,共计网拍43万余次,成交额2700多亿元,成交率达90.1%,溢价率达74.8%,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通过上述改革,初步形成了有效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九)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一是改革选任条件,让更多熟悉社情民意、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重的普通群众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二是改革参审机制,适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在审理涉及公共安全、医患纠纷、邻里纠纷等可能引起当事人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审理土地、房屋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仅能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而且便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截至2016年底,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3万件。

  (十)积极谋划司法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变革,也是本轮司法改革最具时代性的一个特征。一是建设智能化诉讼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电子送达、远程视频庭审。二是完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全国99%的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信息网上流转和数字化管理,并通过信息手段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建设全国法院案件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案件数据信息的自动生成、存储、展示、交换、整理,实时、动态掌握全国四级法院审判态势和审判质效,推进法院信息的深度应用。四是建成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法信”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动裁判文书信息的综合共享,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文书信息进行深度加工、聚合、剖析,并进行同案智能推送,满足法官、律师、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共享需求。目前“法信”平台已涵盖裁判文书、典型案例、法律文件、学术论文等各类法学文献2000万篇,共计超过100亿字。五是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司法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和发布,同时对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技术分析,并通过受众推荐、评论等互动反馈方式,智能生成具有公众认可度的典型案例,形成更为清晰明确的社会指引。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效果评估:人民群众获得了什么?

  如何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关键要看改革是否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是否有利于调动广大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最终看是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认真梳理和总结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成效,集中表现为:

  (一)司法更加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人民群众评判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四年来,一系列司法改革的“组合拳”,让司法公正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具体而又真实的感受。

  司法责任制为司法公正奠定了制度基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监督、有效制约。以上海法院为例,改革前多数案件需要院庭长审核签发,改革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作出裁判的案件比例高达99.9%。试点法院法官普遍感到,与过去案件层层审批的权力运行模式相比,肩上的责任更重,工作的热情更高,职业尊荣感更强。

  防止内外部的干扰成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外部条件。改革以来,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个突出的感受是: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领导干部“批条子”“打招呼”的鲜有耳闻,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开始形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好。

  诉讼“主客场”问题的解决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体制保障。自北京、上海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以来,人民法院探索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初见成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改革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庭前释明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丰富素材。一批冤错案件的再审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坚定决心。特别是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不仅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而且传递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实事求是、捍卫公正的坚定信念。聂树斌案被认为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跋涉前行进程中的一个标杆事件。

  (二)司法更加高效。四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效果的评判,离不开对人民法院司法效率的感受。

  法官员额制改革为提高司法效率增添了巨大能量。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周期缩短,人均办案量明显提升,当庭裁判率大大提高,审限内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等反映司法公正的主要审判质效指标明显提升。上海法院改革前一年度法官人均结案数为143.76件,改革后法官人均结案数为228.4件,较改革前提高了58.88%,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2.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结率上升30%,一线法官人均办案357起,涉诉信访下降20%。2016年,全国法院在新收案件同比上升36%、法官人数不增反减的态势下,审结1979.5万件,结案率达到85.84%,同比上升18.1%。

  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持。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助于法官检索类案、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同时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管理效率、节省管理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截至2016年底,全国3520个法院全部实现网上数据自动生成、实时上报,汇聚了全国法院近四年9556万件案件数据和4780万件各类文书,并以日均5万至6万件的案件数量递增。2014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17套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全国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14类16项信息,可以对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部分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扣划,可以解决70%至80%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是传统人工查控模式效率的近千倍。截至目前,全国3389家法院利用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975万余件、涉及629万余人;查询到银行存款37.8万亿元,冻结752亿余元;查询到车辆1427万余辆、证券133亿余股、船舶12.6万余艘。

  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积极推进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防止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截至2016年3月,全国212个试点法院速裁程序适用率在20%以上,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2.45%,比简易程序高56.47%,当庭宣判率达96.2%,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3%。同时,在18个地区积极开展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探索全流程速裁模式,有效压缩案件流转时间,被告人在押案件诉讼全程平均用时33天,比改革前减少约70%。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显示,被告人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满意度达97.69%。此外,全国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适用率明显提高。如上海基层法院受理的8.32万件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6.4%。山东法院创新行政案件要素审判机制,行政案件一审周期平均缩短55天,二审缩短28天。

  (三)司法更加透明。四年来,人民法院四大公开平台和多媒体公开平台发展迅速,司法公开的功能和价值已经全方位显现。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切断了司法权力寻租的链条。人民法院通过主动推送审判流程信息,大大挤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截至2016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共公开审判信息项目52万个,公布开庭公告1838个,总访问量达98.5万次。截至2016年10月底,各级法院共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5.5亿项,推送短信3473.6万条。

  庭审公开直播平台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猜忌。庭审直播能够让当事人“有话说在庭上,有据呈在庭上,有理辨在庭上”,为当事人认可和接受司法裁判奠定基础。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案件都上网直播,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赢得了中外媒体的高度评价。地方各级法院大力推行庭审直播,共直播庭审62.5万次,观看量达到20.7亿人次。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创立是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深刻革命。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以来,困扰人民法院多年的“阴阳文书”“不讲理文书”“马虎潦草文书”大大减少,法官对文书质量的责任感大大增强,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执行难”作为一种由多重社会因素共同导致的社会现象,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共同化解。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更加真实地看到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和“执行不能”形成的真正原因,同时也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快速推进,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13家单位以及3400多家银行实现网络对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有效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变现难”问题,地方法院探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取得显著成效。以浙江、江苏、重庆为例,网拍运行四年多来,当事人双方实现了“利益双赢”,网拍的违法违纪实现了“零投诉”。

  (四)司法更具公信。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程度,也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四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1422万件跃升为2016年的2306万件,特别是“民告官”的一审行政案件由2013年的12万件飞速上升为2016年的22.5万件,说明人民群众选择司法、信赖司法的信念在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涉诉信访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如北京法院制定院庭长权责清单,要求院庭长直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全市法院院庭长全年办案138773件,占结案总数的21.2%。

  审判环节的透明公开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以来,当事人因对审判环节的误解和猜疑而引发的信访投诉明显下降,如江苏全省法院多年来狠抓以公开促公信,2016年办理涉诉信访案件18110件次,同比下降15.99%,连续七年保持下降趋势。

  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一份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不仅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实践表明,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是当事人息诉罢访的重要因素,如上海法院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改革后,2016年度有92.4%的案件经一审后即息诉结案,当事人未选择上诉来寻求救济。

  对中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提升了司法公信力。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一步树立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除乔丹本人来信对中国司法表示赞赏外,美国《纽约时报》也给予高度评价:“此次乔丹商标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政府解决商标侵权问题的决心,而且对于其他外企以及名人解决类似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五)司法更加便民。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诉讼是否方便理应成为判断司法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四年来,如何让人民群众在立案、庭审、送达、执行等各个方面均能感受到方便、快捷,一直是司法改革秉持的价值取向。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打开了司法便民的第一扇大门。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立案这一环节首先感受到公平正义。2016年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6302994件,同比增长12.48%,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其中上海全市法院当场立案率高达99.3%,位列全国法院第一。改革以来,当事人和律师普遍感到打官司门槛大大降低,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也得到切实解决。多数专家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让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成为历史。

  诉讼服务升级提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四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群众的需求和期待为第一信号,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诉讼服务模式。如上海法院通过完善12368诉讼服务平台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全年共提供服务188.42万件(次),其中人工服务27.51万件,同比上升27.4%,日均1096件;完善律师服务平台机制,上海律师可以使用该平台办理全部涉诉业务,全年访问量高达82.69万次,日均2265次,在线直接登记立案3.79万件,网上立案成功率达91.8%。吉林、浙江等地还探索建立“电子法院”“网络法庭”,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方便群众诉讼,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审判执行工作的价值取向。推行网络司法拍卖,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拍卖物品的溢价率,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统一案件受理、救助标准、经费保障和资金发放,2014年至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分别高达24.7亿元、29.49亿元,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发挥信息技术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2016年,全国3300个地方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处理来访155.7万件次,来信82.4万件次,视频接访1.4万件次,办理网上申诉1.2万件次,评查案件6330件,老百姓在当地就能够通过视频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办理信访事务。

  (六)司法更加民主。四年来,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司法民主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切身感受。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以来,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比例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和评价大为提高。有的专家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丰富了司法民主的内涵,弥补了司法专业性的不足,生动地诠释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延伸和拓展了司法的社会责任。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大力推广“眉山经验”“潍坊经验”“马鞍山经验”,推进消费、物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等领域矛盾多元化解,创新在线调解,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改革以来,各级法院共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2338个,建立特邀调解组织近2万个,特邀调解员6万多人,立案前调解成功402292件,立案后调解成功135293件,调解成功率分别为50.1%和62.7%。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经验总结:改革中坚持了什么?

  回顾和梳理人民法院四年来深化司法改革走过的历程,其改革的范围之广、难度之大、速度之快、力度之强、影响之远,均可谓前所未有、世所罕见。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四年内完成60余项司法改革任务,建成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将3000余家法院的所有信息在一个网络上自动生成,将数十年的全部司法档案、文字信息和中外案例纳入一个数据库来集中处理等等,这一切成绩的取得只能归结为一个原因:必须旗帜鲜明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成败,方向引领未来。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每个国家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实践表明,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司法规律、立足中国实际,我们的司法改革才能攻坚克难、无往不胜。

  (一)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司法改革方向正确的根本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将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作为推进改革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推进。四年来,无论是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还是每一项具体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我们都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始终将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遵循。四年来的改革实践表明,在当今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才能积厚成势、蹄疾步稳。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840年以来,无论是晚清修律,还是预备立宪,最终都没有实现民主法治的理想。最后还是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催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人民司法事业从中华苏维埃、陕甘宁边区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发展壮大,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人民司法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自觉和清醒,必须毫不动摇、一以贯之。

  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司法改革涉及体制和机制中的诸多问题,必然会引发权力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离开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就难以落地生根。回顾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还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都离不开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中央政法委的统筹协调。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组织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完成司法改革这一千秋大业。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必须坚持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始终将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有当家作主的尊荣感。将人民群众动员和吸引到司法活动中来,提高司法裁判在全社会的认可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大的优越性。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变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改革庭审公开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旁听观审,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直播庭审实况,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让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中来,充分发挥行业规范、民间智慧、社情民意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

  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评判司法改革的成效,一定要让人民说了算。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了老百姓数十年来反复呼吁的“有案不立、告状无门”的问题,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大大压缩了“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空间,司法责任制改革铲除了长期制约司法公正的“权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顽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由理论变为现实,执行改革让拒不履行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司法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让中外判例、司法政策、裁判依据“一网打尽、一键获取”。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不能仅从各种报告中总结和归纳,而是应当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中寻找。

  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才能对改革的成效作出最终的评判。四年来,通过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及时、准确了解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裁判形成的全部过程,当事人可以赢得清楚、输得明白,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信赖司法。

  (三)尊重规律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法。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本轮司法改革之初,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不仅揭示了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也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司法改革整体方案的重要理论依据。

  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必须遵循审判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改革的整体布局中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司法责任制的落地生根,不仅改变了审判权力运行的基本结构,而且为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证。

  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品德、专业水平、司法经验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充分尊重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推进法官入职条件、职级晋升、逐级遴选、职业保障、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改革,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此同时,推进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推进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各地在省一级成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入额法官统一纳入省级遴选;经费保障也在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取得阶段性进展。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诉讼“主客场”现象日益影响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形成,也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因此,设立跨区划法院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四)中国立场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总结中国近代历次变法维新、修律立宪的深刻教训,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司法规律的司法改革方案,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的理念和模式。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统一。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稳步推进。检验一套理论是否正确,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国的国情,是否能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也是指导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理论依据。我们只有立足中国的法治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理论给养才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四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全盘移植和照抄照搬西方所谓“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独立”的杂音、噪音时常出现,其目的就是要借司法改革之名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毋庸讳言,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可以借鉴国外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我们必须在政治思想上保持高度的清醒和警惕,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坚决与西方错误思潮划清界限,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要坚决批驳、敢于亮剑、勇于斗争。

  坚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在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始终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纳入司法改革方案中一并考虑、一体解决。在执行工作机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明确对失德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善于运用法治手段惩罚执行工作中的失信违法行为。在人民陪审、司法调解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实践中,充分发挥道德在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实践中,充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统统纳入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实践证明,在司法改革中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真正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种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既不能切断历史、“另起炉灶”,又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因此,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出发来推进司法改革,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继续坚持已经被实践证明的一切好传统、好制度和好做法。另一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又要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维护和运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最新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迫切要求出发来推进司法改革,勇于冲破利益的藩篱,敢于动自己的奶酪,通过不断创新和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只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路才能越走越宽广。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以党中央的要求为号令,以人民群众的期待为目标,攻坚克难,奋力前行,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优异成绩来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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